用户须知
一、供热时间: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二、收费标准:
供热收费标准依据《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包头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包发改价字〔2008〕585号):居民供热价格3.50元/㎡·月,非居民供热价格4.40元/㎡·月。
三、停暖费标准:
办理停暖(报停)的用户,缴纳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全额热费的15%作为基本热费。
四、违约金:
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自采暖期开始十五日,按照所欠热费总额千分之一按日加收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能超过所欠热费本金。
五:层高系数:
根据《包头市城镇供热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房屋,以层高3米为基础标准计收热费;层高超过3米的,按对应层高折算系数核算热费。
层高系数:
3-3.5米(含3.5米)系数1.15
3.5-4米(含4米)系数1.3
4-4.5米(含4.5米)系数1.4
4.5-5米(含5米)系数1.55
5-5.5米(含5.5米)系数1.75
5.5-6米(含6米)系数2.0
6米以上系数3.0